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规定,2018年8月1日起,浙江省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下降30%。2018年10月22日后省局受理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已按下降30%标准收取。2018年8月1日至10月21日期间省局受理的药品、医疗器械产品,已经缴纳的注册费按原标准的30%退费。各单位具体缴款退款信息详见《缴款凭证信息表》(附件1)。为保证此次退款工作顺利开展,请各相关单位填写《政府非税收入退付申请表》(附件2),于2019年1月20日前将加盖单位公章的纸质申请表邮寄至我局。我局收到退付申请后将统一退款,各有关单位收到退款后请开具收款收据邮寄至我局。
邮寄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文北巷27号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205室;收件人:毛叶君;联系电话:0571-88903318。
省药品监管局
2019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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