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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1-16

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实施指南(试行)

2018 年11月19日


附件

天津市医疗器械注册人委托生产质量

 

(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

(三)《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

(五)《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2015年第102号公告)

(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2016年第195号公告)

(九)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于关于印发《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市场监管械注〔2018〕7号)

本指南是根据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在《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附录的基础上,针对医疗器械注册人特殊监管要求,提出并细化的指南性意见。

三、体系要求

1.1 注册人应当建立健全与所注册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能。

1.2 注册人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并保持覆盖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质量管理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求的意识。

1.3 注册人应当配备专职法规事务人员,应具有工作经验,具备审核《委托合同》、《质量协议》的能力,熟悉所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法规要求,能够处理相关法规事务。

注册人应当要求受托企业配备与受托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生产和质量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应当熟悉受托产品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且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

1.6 法规事务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上市后事务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1.8 注册人应明确要求受托企业指定专人与注册人进行对接、联络、协调。

2 场地、厂房、设施、设备

注册人委托其他机构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应确保被委托机构具备与已获证医疗器械相应的研发场地和设施设备。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对受托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厂房、场地、设施、设备进行配置和管理。

3 文件管理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建立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中增加受托生产相关内容,并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相关要求,有任何删减或不适用均应详细说明,且任何删减或不适用不得影响产品的安全、有效。 

3.3 注册人应对已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件进行管理。包括清单编制、保存、归档、检索、查阅、变更、移交、处置、使用期限和权限,并保留相关记录。同时应要求受托企业对移交的全部研发资料和技术文件照此管理。

3.5 注册人应对受托企业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评估、审核、监督的文件进行管理,包括保存、变更、检索、汇总、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3.6 注册人如已购买商业保险,应对商业保险进行管理,包括保险的购买、延续、理赔等资料的保存和查阅。

3.8 双方解除委托生产行为后,应将委托生产产品及过程所有的文件和记录形成清单及附件,由受托企业全部退还给注册人,双方确认并保留记录。

4.1 注册人应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要求进行设计开发。保留自行研发或委托研发医疗器械产品的设计开发资料,确保设计开发资料和数据的真实、完整、可追溯。

4.3 注册人应按照《质量协议》要求,将需要转移给受托企业的设计输出文件进行汇总并编制技术文件清单。

 4.4 注册人在受托企业完成工艺建立、验证、转换、输出的,受托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完成样品试制工作。

 4.6 注册人应当在包括设计开发在内的产品实现全过程中,结合委托生产产品的特点,制定风险管理的要求并形成文件,有效实施风险管理;生产和生产后信息显示产品的风险不可接受时,注册人和受托企业应及时沟通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并保留相关记录。

5.1 注册人应明确委托生产产品物料的采购方式、控制方式、采购途径、质量标准、检验要求,并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实施采购,保留采购记录满足可追溯要求。

5.3 注册人应确保受托企业将审核合格的供应商纳入供应商进行管理,并使用合格供应商提供的合格物料。采购中发现异常情况应采取措施暂停采购,双方协商处理,保留处理记录。

5.5 注册人应按照法规要求实施采购变更,所有的变更应书面通知受托企业,并留存相关记录。

    6 生产管理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质量协议》的要求组织生产。

6.3 注册人应定期对受托企业的受托生产管理情况和相关记录进行审核,并保存审核记录。

6.5 注册人应明确要求如果受托企业有与受托产品相同的产品在产,相关产品应有显著区别的编号、批号、标识管理系统,严禁混淆。

6.7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在受托生产过程中出现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偏差、变更、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注册人报告,保留处理记录。

7       质量控制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质量协议》约定的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标准、检验规程、检验职责、留样及观察(如涉及)等质量控制过程的职责分工实施质量控制活动。

对于检验条件和设备要求较高,确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7.4 注册人应制定产品交付和产品放行的程序、条件和放行批准要求。并指定产品放行授权人,授权人按放行程序进行产品放行,并保留放行记录。

7.6 涉及产品留样的,注册人应制定留样规程,并要求受托企业执行留样规程,保持留样记录,定期查验受托企业的留样工作。

8.1 注册人可以直接销售医疗器械,也可以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受托企业销售医疗器械。

8.3 注册人选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和规范的要求;选择受托企业销售的,应在《质量协议》中作出明确约定。并要求受托企业必需具备相应的医疗器械经营条件,符合经营相关法规要求。

8.5 如涉及委托产品安装、维修的,注册人可自行也可委托受托企业,但应明确产品安装、维修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制定接收标准、验收准则,并保留相关记录。 

9.1 注册人应规定对不合格品控制要求和处置措施,防止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

9.2 产品销售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注册人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如召回、销毁等。

10.1 注册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建立数据分析、纠正预防改进措施、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并要求受托企业提供受托生产过程中必要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并保留相关记录。

注册人应规定受托企业配合注册人进行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的相关要求。

10.4注册人应当主动开展已上市医疗器械再评价,根据再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对已上市医疗器械进行持续改进,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变更。再评价结果表明已注册的医疗器械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注册人应当按法定要求主动申请注销《医疗器械注册证》。

注册人应要求受托企业定期对受托产品体系运行情况开展内部审核。确保受托产品质量体系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和《质量协议》的要求。

(一)注册申请人仅为样品研发主体,但生产工艺的建立和验证、设计转换均在受托企业完成的,在产品注册体系核查时,应对注册申请人研发地址和受托企业生产地址进行同步核查。

受托企业仅进行受托产品组装、分装的,注册体系核查可视具体情况对关键物料、关键工序/特殊过程的供应商等进行延伸核查。

(四)受托企业发生变化(包括变更、增加或者减少),在对变更后的受托企业进行体系核查时,同时应对注册人的工艺资料、设计的变化情况等进行同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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