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 18210828691
  • 传真 : 01053654336
  • 地址 : 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基地金隅高新产业园A1楼529室

新闻资讯

网站首页 > 化妆品法规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美临达非特化妆品备案
发布时间 : 2019-12-28

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  

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  

美临达,专注于医疗领域法规咨询服务。非特化妆品备案请联系:18210828691

   

 

2010年11月15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行政受理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切实提高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效率,现就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作出如下规定:

  不涉及产品安全性原因首次申报未获备案需再次申报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要求提交相关资料。申请人在不予备案决定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再次申报且未提出书面要求退回申报资料的,在提交的资料中,除申请表外,可提交其他首次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同时应提交申报资料复印件与首次申报资料原件一致的保证书,复印件应逐页加盖行政许可在华申报责任单位公章或骑缝章,可以不再提交送审样品。再次申报仍不予备案的,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2010年12月1日起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本内容引自第三方网站或机构,不作为广告宣传,如有问题,请联系美临达修改/删除!

上一条: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美临达非特化妆品备案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美临达非特化妆品备案

  • 发表评论
  • 查看评论
文明上网理性发言,请遵守评论服务协议。
首页 上一页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