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码
为做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工作,根据《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现予发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免于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
国家药监局
2021年9月16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71号通告 附件.docx
下载地址2
上一条:2021新版免于临床试验体外诊断试剂目录
下一条:韶关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补发及委托生产备案办事指南